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学生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和使用,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坚持师生公认、注重实绩以及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学院认定的各级各类学生干
部。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学生干部的权利
1.代表学生参与学院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与学院有关部门的沟通;
2.向学院、系部各级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要求、建议和意见,并获得答复;
3.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
4.参加各类学生干部培训;
5.参与任职期间的干部考核,并在任职结束后获得客观公正的评价,根据考核情况,获得相应学分;
6.《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学生依法享有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五条 学生干部的义务
1.及时传达贯彻学院、系部的决定和要求;
2.及时向学院、系部反映学生的思想动态、要求、建议和意见;
3.认真履行职务职责,高质量、高水平地开展工作;
4.自觉维护学院的稳定和改革发展大局,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行为规范等各方面以身作则,发挥模范表率作用;
5.《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学生依法履行的其他各项义务。
第三章 选拔和任用
第六条 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为一年(新任职学生干部试用期为一个月),可连选连任,各学生组织主要学生干部(主要学生干部特指经选举产生的担负部门主要责任的学生干部)连续担任同一职务不得超过两届。
第七条 学生干部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靠得住。共青团员或党员,无任何宗教信仰,坚持党的领导,听从党的指挥,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模范履行学生干部的各项义务,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的行为;
(二)作风正。具有扎实的作风,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积极参与文明寝室创建,公寓表现良好,寝室达标;
(三)能力强。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协调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能胜任职位要求;
(四)学业佳。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学生组织中的主要干部,其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班级前40%,其他干部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50%。
院级主要学生干部,除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中共党员(包括预备党员),特别优秀的可以放宽至入党积极分子;
2.工作能力突出,曾参与组织策划重大活动;
3.有在学生组织中一年以上任职工作经历。
第八条 院级学生干部的选拔由院团委统筹开展,具体须经个人报名、资格审查、公开竞聘、审核、公示、审批等程序。其他学生干部由各单位自行确定选拔程序。
第九条 学院在选拔学生干部时采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民主选举的学生干部选拔机制,团学组织主要干部须由团学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院系两级团学组织学生干部在任职前须进行公示,其他学生干部视情况而定。
第十条 各级团学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于每年的九月和十一月进行学生干部的纳新和换届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的管理
各级学生干部的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谁认定”的原则,院系两级团学组织受同级党委领导,委托团委对学生干部进行指导、培养和考核。
第四章 教育和培养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任职期间,应接受一定的培训,学生干部的培训情况是任免、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培训按层次可分为团校培训、学生组织日常业务培训等,团学组织学生干部主要由院系两级团组织负责实施,其他学生干部由所在单位负责实施。培训时间视实际情况而定,原则上最短两个月,最长为一年。
第十四条 对培训合格的学生干部,由培训实施单位负责颁发结业证书。对培训中表现优秀的学员进行表彰。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考核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主要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学生学年鉴定及各项先进个人(集体)评比、学生干部选拔任用、推优入党等的重要依据。院级学生干部考核细则由院团委制定,其他学生干部考核细则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六条 对违反学院规定,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学生干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劝退等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免职或撤销职务。
1.因学习交流、出国等原因离职一个月以上的;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2.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法规制裁的。
3.能力差不能胜任工作或考核“不称职”者;未恪尽职守,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在学生中威信较低,不能起表率作用者;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4.因社会工作等原因,影响学习,成绩明显下降,一学期有一门以上必修课程重修;
5.本人自愿辞职且经批准的。
第十八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积极参加各类学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工作,建立学生干部档案,把在校期间担任学生干部任职经历及岗位考核情况进行建档登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经事宜由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