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和“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的精神,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活跃学生业余文化生活,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繁荣我院校园文化,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社团的性质
1.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是在院团委领导、指导和管理下的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
2.学生社团是由有着共同志向、兴趣和特长的学生在自愿的基础上成立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宗旨和基本任务
1.学生社团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我院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以开展“学科学、学理论、拓视野、强素质”为主要内容,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为目的,积极推进我院的校园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政治、学术、文体、社会实践等活动的团体。
2.学生社团组织倡导“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工作方针,为社团成员的健康成长服务。
3.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4.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
二、社团成立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经发起人所在系党、团组织同意后,由社团发起人向社团联合会递交书面申请和社团章程,并填写《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经院团委批准,并报院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五条 学生社团成立,要遵守下列条件:
1.有五名或五名以上在学校正式注册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院纪院规处分。
2.发起人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社团成立申请书;
(2)具备规范的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社团宗旨、活动形式和范围;活动场地;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财务管理与经费使用制度;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的程序;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所在系团总支证明材料。
(4)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3.社团组织机构健全。
4.经社团联合会审查合格,院团委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填写《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表》,并由院学生会、社团联合会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5.获得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在所在系党组织的领导下,在系团总支的具体管理和指导下纳新并开展活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批准社团正式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活动范围不符合党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学院相关规定的;
2.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受过院纪院规处分的;
4.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5.在预批准期间,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社团管理
第七条 社团联合会负责下列管理工作:
1.负责学生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2.对学生社团实施定期检查、注册;
3.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或指导老师的申请进行指导、审查、批准;
4.对违反本条例的学生社团进行监督检查和处分;
5.对学生社团进行年度评比表彰工作;
6.审批各社团的活动,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与指导。
第八条 社团联合会由院学生会副主席兼任,社团联合会主席由社团联合大会选举产生,并组织管理日常工作。
第九条 社团联合会职责:
1.在院党委领导、院团委指导下,对社团进行管理,协调工作;
2.讨论、制定、修改社团管理有关规定;
3.对工作不利的社团负责人进行指导和帮助,指导帮助无效者,有权罢免,并监督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
4.社团联合会每周召开一次社团工作例会,听取各社团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并处理和安排各项事务。
第十条 社团考核
由社团联合会根据《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工作量化考核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各社团量化考核。
四、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1.未能坚持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
2.会员大会决议该社团解散;
3.需要分立、合并的;
4.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
5.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1.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
2.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社团联合会与该社团所在系团总支协商处理有关事宜。
3.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在报批后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联合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1.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2.财务制度混乱;
3.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
4.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5.一月内无故缺席社团例会,并未组织任何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联合会有权将其解散。
1.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2.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和违反校规活动而未有效制止的;
3.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者;
4.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5.社团成员连续两学年不足20人;
6.社团两月内未进行活动的。
五、社团的组织与活动
第十六条 社团成员大会
1.社团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团成员大会。
2.社团成员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经社团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请社团联合会批准,方可召开。社团成员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时才能召开。
3.社团成员大会职权
(1)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3)讨论并决定社团的重大问题;
(4)修改该社团的章程;
(5)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
第十七条 社团理事会
1.社团成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执行社团成员大会决议,负责日常工作。
2.理事会任期一年,其成员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对社团成员大会负责,受全体社团成员监督。
第十八条 社团活动
1.学生社团每学期对会员进行相关知识的系列培训,至少组织一次大型活动。
2.各社团举行活动,在活动开展一周前,需经系团总支同意后,向社团联合会递交书面计划,并填写《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申报表》,经院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以便统筹安排;活动结束后,向社团部递交书面总结,并填写《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活动总结表》。
3.各社团可根据自身情况组织开展对外活动,但外出活动或外聘人员作报告等,需在一周前报请社团联合会审核,院团委批准方可进行。
4.提倡鼓励各社团组织“支教助教”、“文化下乡”、“社会调查”等有意义的社会实践活动。
5.提倡社团间进行合作交流,共同开展有意义的大型活动,共同探索社团发展的新方向。
6.不得开展国家明令禁止及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活动。
六、社团成员
第十九条 凡本院在籍学生,承认社团章程,遵守社团管理条例,均可申请加入社团,经社团理事会批准后即为该社团成员。
第二十条 社团成员的基本权利
1.通过符合社团管理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决定本社团的重大事务。
2.对本社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施监督。
3.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4.对社团的决议有不同意见时,有保留和上诉的权利,但在决议有效期内必须执行。
第二十一条 社团成员的基本义务
1.遵守社团章程,服从社团决议,完成社团委托和交给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2.积极参加社团组织的培训、比赛、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
3.多思考、广交流、勤实践,为社团发展壮大和自身健康成长做应有的贡献。
4.维护学生社团集体荣誉。
七、社团指导教师
第二十二条 社团指导教师是社团聘请的在社团政治方向、社团活动、社团建设等方面进行指导帮助的具有本社团特长的我院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指导教师任期为一年,可连聘,指导教师每学期至少参加三次社团的活动,社团记录备案,否则视为自动解聘。
第二十四条 社团指导教师的报酬,由社团负责人根据本社团的实际情况与指导教师协商解决。
八、社团干部
第二十五条 社团干部的候选人要报社团联合会进行资格审查,并经社团会议通过。社团干部是指组成社团理事会的干部,包括会长一名,理事若干,各社团可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设立各部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社团干部要积极发挥社团活动的组织领导作用,社团建设的管理作用,为社团的发展贡献自己的才智和力量。
第二十七条 社团干部的管理、考核和奖惩依照《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的干部管理办法进行。
九、社团经费
第二十八条 社团经费是确保社团发展的经济基础,社团经费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是社团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
第二十九条 社团经费管理一切为了社团发展,一切服务于社团成员。
第三十条 社团财务有专职理事负责,帐目公开。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与支出
1.来源
社团成员交纳的会费
社团举办讲座、培训等活动收入
社团专向基金,经费划拨
其他经济收入
2.支出
社团的日常工作支出
社团举办各项活动支出
聘请指导教师、授课教师的支出
其他支出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收支情况必须向社团联合会申请登记备案。
第三十三条 其他财务制度
1.各社团经批准的各项收入,社团联合会要加大监督、审核力度。
2.各社团必须遵守所在系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更换负责人时,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如有损失或损坏的,应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由该负责人负责赔偿。
3.社团的支出须由社团提前向社团联合会递交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支出。
十、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共青团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