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推进我校素质教育,鼓励学生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培养个性,发挥特长,努力创新,多做贡献,造就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奖学金,是指学校为表彰学生在学业成绩、社会工作、文体活动、志愿服务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为学校做出一定贡献的学生而设立的。
第三条 校园之星奖学金按学年评定,奖励金额为1000元。
第四条 奖项设置
校园之星奖学金分为体育之星、文艺之星、技能之星、创业之星、服务之星、读书之星
第五条 评选比例
各系评选的“校园之星奖学金”比例不得超过本系人数的3%
第六条 基本条件
1.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在校期间各门功课都达到合格以上;
3.热爱班集体,能在班级活动中积极参与、献言献策;
4.满足以上三条条件者,可根据具体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第七条 评定标准
一、体育之星
1.积极参加各项体育活动,在活动中表现优秀;
2.在学院、省市级组织的重大体育比赛中个人取得优异成绩;
3.在校期间,在体育运动方面为学校带来荣誉及特殊殊荣。
二、文艺之星
热心文艺活动,对艺术有浓厚的兴趣爱好,有较强的艺术功底和审美能力,能积极代表院系、学校参加各级各类文艺比赛,在音乐、美术、舞蹈、演讲等方面特长明显且取得优秀成绩。
三、技能之星
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成绩突出,有一技之长,能积极代表院系、学校参加各级各类技能大赛,并在大赛中取得成绩。
四、创业之星
努力拓宽就业渠道,以创业促就业,在创业中富有拼搏精神,不畏艰难,自强不息,创造出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事迹突出、精神感人。
五、服务之星
积极参与学校或院系、班级管理工作,有服务同学的意识,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声誉,在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会干部或班级干部。
六、读书之星
爱好读书,有良好的阅读习惯并撰写读书笔记,能积极参加学校读书方面的活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1、在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被学院处分者;
2、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者;
3、在校期间有挂科者;
4、在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九条 评选程序
1.学生申报校园之星奖学金要根据评审条件,经班级讨论、辅导员认可推荐后填写《校园之星奖学金审批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获奖结果、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事迹材料等,经学生所在系评审组审核无异议后,面向全系公示。
2.系部公示无异议后,报请校团委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核,无误后签字确认。
3.各系将学生个人申报表及材料连同系部评审报告一并送交学生处。
4.评选过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量化评分表进行量化评分,宁缺毋滥。
第十条 经学校审批通过后,由学生处安排召开表彰大会颁发荣誉证书,财务处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